六位政协委员:加大对人脸识别的监管

2021-03-08 11:33   来源: 互联网    阅读次数:3450

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,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场景是通过刷脸来解决的,这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风险。全国政协委员、中科院现代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蔡小红等6位委员共同提出,要加强人脸识别监管。



蔡小红认为,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很普遍。有媒体对67款支持人脸识别功能的热门应用进行了评估,发现其中46.3%的应用在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时没有征得用户同意,只有5款应用在用户点击打开人脸识别时出现了用户授权协议等条款,并会询问用户是否“同意”获取人脸信息;在隐私政策中,“人脸信息”在数据存储和保护方面一般与“人脸信息”相结合,只有两个应用声称对人脸生物信息有特殊保护,而其他65个应用则属于人脸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。


此外,在商场、景区、居民区、办公楼、政府机关等场所,人脸识别技术也不同程度地被滥用,公众往往是无意识地采集到人脸信息。”中国首例“人脸识别”案例质疑“去动物园看动物为什么要刷脸?”“广西南宁产业主线业务办理平台刷脸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”事件受到广泛关注。


蔡小红说,人脸具有独特性、可直接识别性、方便性、不可更改性、易变性、易采集性、匿名性和多维性。这些特点决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。人脸信息一旦被非法窃取,就无法更改或替换,这将带来许多安全问题和隐患。


“在中国,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关注人脸识别安全。在不同的场景中采集了大量的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数据。在监管制度和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,很多采集人脸信息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安全机制,因此加强人脸识别监管迫在眉睫。”蔡小红说。


蔡小红、国家计算流体力学实验室研究员叶有达、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副所长周玉梅等6位政协委员共同提出,完善人脸识别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,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,确立个人形象数据的控制权、删除权、遗忘权等基本权利,保护个人声誉和隐私;加快推进大数据相关立法,明确权利和义务企业对个人图像数据的收集、传输、存储和使用负有义务,在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;制定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,确保个人图像数据的安全、规范使用,阐明了人脸识别的应用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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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建立人脸识别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体系,加快人脸识别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,明确人脸识别软硬件应用的安全技术要求;建立人脸识别应用的安全评估和审计体系,对安全、金融、电子商务、支付等不同应用领域进行安全评估。,并对人脸识别产品应用推广的安全性进行评估,增加审批流程,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。


蔡小红说:“更重要的是,对非法收集、泄露、滥用个人隐私、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企业,要予以处罚,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。”。


六位委员还建议,在推进人脸识别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方面,重点推进智能安全、多种生物特征识别基础身份认证平台、智能金融、智能交通等重点项目,推进人脸识别核心技术研究,推动人脸识别与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,开发多种人脸识别产品;推动人脸识别企业与网络安全企业合作,开展人脸识别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;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创新,促进人脸识别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;培育人脸识别发展的新业态。

责任编辑:萤莹香草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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